“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92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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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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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
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
2019年7月22日,小张与中兴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8万元,中兴地产公司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小张,小张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购房款35万元,房产交付之日小张支付剩余房款53万元。后中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给小张。
小张私下了解得知,2020年9月中旬中兴地产公司将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小周,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小周已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证。后小张多次找中兴地产公司负责人协商解决,要求中兴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并给付已付购房款利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张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案,到律所咨询律师,那么小张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如果在2021年1月1日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小张主张中兴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35万元损失,在法院查明中兴房地产公司确实存在一房二卖行为时,小张的请求将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原解释第八条规定。因此,小张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再要求中兴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按照已付购房款1倍承担赔偿责任的,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删除该规定,主要是考虑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日渐完善,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逐渐减少。原解释出台背景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常发生一房多卖、无证销售、出卖后又抵押等违法经营情况,严重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如今,网签备案制度已经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情况等基本信息已有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原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逐渐减少。
律师提醒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更加审慎,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查看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网签、备案情况,并且最好能够实地考察一下,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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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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