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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07-07 16:24:07 来源:证券之星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于 201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四届二十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召开

的五届十八次董事会第二次修订,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八届十八次

               董事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防范,规范公司利用金融衍生套期工具的

交易行为和监管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风险管理需要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或

高度相关性的商品,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套期工具对冲

公司现货销售、原料采购及产业链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且出现风

险敞口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相应产品,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和

现货两个市场趋势相同的经济学原理,利用套期合约的时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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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经营形成对冲机制,规避和减少由于现货交易中价格大幅

波动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等(以下统称“权属子企业”)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

意,权属子企业不得进行套保业务。

  第四条   公司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

(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负责审批年度套期保值业务

计划。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运作由公司财务部门核算管理。

  第五条   权属子企业应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需以自身法人名义设立套保业

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自然人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套期保值业务制度进行审查

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组织建立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套期保值的决策机构。领导小

组负责审批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和行为。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组长为总经理,其成员包括且不限

于主管销售(或采购)的公司领导以及法务部门、财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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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内部同类金融衍生业务由统一平台专业化集

中管理,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或成立专业业务管理

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管理小组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并

监管各操作主体的套期保值规范化操作,负责制订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等,核准交易决策。

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产品或高度相关性的产品,可对冲公司

现货销售、原料采购及产业链涉及到且出现风险敞口需要进行

套期保值的相应品种。

期保值操作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并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执行。

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对

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

的正常进行。

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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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为套保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各

操作主体应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套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

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

作要点、会计核算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各操作主体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由操作小组集中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并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管理小组负

责。

        第三章 授权制度及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

权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

限额;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文件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

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

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三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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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

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第十五条 各操作主体的套期保值方案应根据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生产、销售等部门

提供的现货库存、销售产品及采购原材料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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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报经业务管理小组和领导小组批

准后方可由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执行。

  第十六条 各操作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

割了结套期保值头寸时,应提前报业务管理小组,并协调相关

各方,确保交割按照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定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 操作主体须对将要开展或已经开展的套期保值

业务,向公司管理小组汇报。汇报方式可以是月度报告的形式,

也可以是按照每笔套期保值业务实际对冲结果的总结报告的形

式,或其他形式。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操作主体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

合实际的套保计划;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合理

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的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划拨,严格按规定程序进

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并对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进行监

督控制。

  第二十条 各操作主体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

的期货公司,报领导小组及业务管理小组批准后开设套保账户。

  第二十一条 套保操作主体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公司的发

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业务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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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期货公司。

  第二十二条 操作主体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

值的情况下,套期保值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

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

模的 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

实货经营规模的 80%。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

同规定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

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

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

程序: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

保值操作主体应立即报告公司业务管理小组。

  (2)当发生如下情况时,业务管理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

报告:

  ①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了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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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②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

况影响到公司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

  ⑤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公司总经理及时召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业

务管理小组以及操作主体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

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市场出现价格变化,方向与套期保值目标相反,导致合计

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套期保值批准额度的 10%或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情形,风险控制员应及时预警,报告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各操作主体根据期货、现货市场变化

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

如根据行情变化及业务实际需要,决定不平仓,则进入实物交

割程序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

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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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从业

人员、风险控制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

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做好合规性监管,严

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内部报告及审批文件等业务档案由各

操作主体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归档,

                 档案保存期至少 10 年。

          第六章 评价监督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科学的综合

评判,根据各操作主体的规范化运作情况客观评估套保效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套期保值保证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汇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的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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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负全部责任,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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